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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6-10-12 15:00:3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属于刑事辩护领域的核心罪名。2026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隋广义等30人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提起公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另对唐吉强等50人提起公诉 。此案有的被告人关押在南山区看守所,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众存款,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若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或者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也应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在本罪中,“公众”一般指“人数众多”且“不特定”,司法实务中,一般按照以下两个标准来衡量:一是“数量”的多少,二是关系的“亲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手段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何为非法吸收?何为变相吸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即非法性。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公开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即利诱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犯罪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性”的特征,往往在实务中会有较大的争议,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可以重点关注的辩点。


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得他人资金的使用权,如供经营使用、投资或者发放贷款等,主观上具有返还的意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返还的意图而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若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将引发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下量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这一对双胞胎跟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这一对双胞胎很相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区分,找出案件的辩点。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还应注意,若案件有必要,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运用《刑法》第176条第3款法律条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需要灵活把握,案件到了提起公诉前,说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此类案件大多经过二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多可以停留6个半月,辩护律师是可以看到全部卷宗的,对案件肯定有全貌的判断,加之多次会见当事人,那么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辩护律师应该很清楚,故是否要采取退赃退赔取决于是否对案件辩护有最好的结果。此类案件是有很大辩护空间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频发,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数额之辩,量刑之辩,都需要律师用睿智的头脑、负责的态度在法律法规与案件中来回穿梭,为案件的有效辩护坚持到底。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宝城刑事辩护专业委副主任,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