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6-05-12 10:27:02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什么区别?骗取贷款罪如何定罪与量刑?如何对此罪案件进行有效辩护?笔者结合法律及实务案例为同行提供些许参考。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二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本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适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故是否有主观故意及哪种主观故意是辩护中的重中之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首先注意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成立必须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不构成犯罪。
可以参考2023年10月10日最高法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案例3、蒋启智骗取票据承兑再审改判无罪案,案号为(2022)桂刑再4号,被告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但其提供了足额的抵押担保,尚未达到危害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构成犯罪的程度,也就是说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票据承兑,但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亦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
此外,还需要注意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第一是犯罪目的的不同。本罪是骗取资金后暂时周转一段时间,最后是想要归还的。如果一开始就想骗取贷款,即定贷款诈骗罪。第二是犯罪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第三是量刑不同。本罪最高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贷款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
罪名不同,刑期区别真的很大,在刑事案件中,类似的还有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等“双胞胎”罪名,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我们钻研法律和案件,为了当事人的早日自由,辛苦付出是值得的!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宝城刑事辩护专业委副主任,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