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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源源律师: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10-07 15:02:22

来深圳投奔亲戚,本想打工赚点钱,没想到被抓进去了。自己和家人都没有想到。笔者办理过几起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有取保成功的,有判实刑的,有单案的,有多人案件的。现将有效辩护心得总结如下:


第一,熟悉法律法规,准确区分是单罪还是数罪,是此罪还是彼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所以在案件中,需要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律师应该熟记于心且随时准备更新。


第二,若有多人的案件中,应当准确区分当事人的地位及作用。


不能因当事人是亲属,就天然地认为当事人是主犯,这种思路是不对的。所以,有效辩护不仅要从言词证据入手,也要从事实出发。有无资本入伙,有无熟悉 “产业链”,有无参与买货卖货渠道,有无技术,有无负责租赁产地,有无负责管理团队,有无负责发放工资,如果每天就是跟打工人一起把手上的活干了,那么根本不符合是主犯的条件。不能因为是亲属关系,就认定为主犯。当事人的地位是由事实及证据决定的,不是只由亲属关系及言词证据决定的。


第三,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例如,是否属于纳入计算范围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准确把握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例如,在案件中查获的产品众多,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类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不应纳入计算非法经营额的范围。律师在辩护工作中一定要及时指出,有利于减少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最后,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很大,能争取取保及缓刑的一定要努力争取。希望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能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罪刑相适应,尽量让当事人出来后别再进去。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