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到底在哪方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09-14 08:51:19
最近遇到一个比较少见的案件,单人单案的案件足足拖了快2个月也没有查清,后经过多次电话及当面沟通,案件现已取得进展。
那么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到底在哪方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以上可知,公诉案件中,证明当事人有罪、无罪、罪轻的举证责任在控方。
在实务中,有时会发生法院任意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的情形。尤其是在法院认为公诉方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若被告人未能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就会被视为被告人没有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被告人有关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就不能成立。这种错误的裁判逻辑不仅存在于某些法官的头脑中,更存在于有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法律推定被告人处于无罪的状态,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并且要达到确定性的证明标准。被告人由于受到无罪推定的保护,因此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公诉方无法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无罪推定就不能被推翻,而可以直接转化为无罪的判定。
刑事律师只要在案件的辩护中挑刺就可以了吗?
实务中还真不是这么回事。只挑刺,战斗力很弱。去取证,《刑法》第306条像一把悬挂在律师头上的剑。案件的真相永远不可再现,只能通过本案的证据材料去无限还原真相,追寻真相也不是律师的本职工作,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当事人在已知的证据和法律范围内为他争取应得的自由。特别是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个是必须要争取重现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某些案件中,不得不取证的案件中,律师应该怎么做既能对案件有帮助,又能很好地保护自己呢?
第一,律师取证要有风险意识,要两人成行且合法合规,而且同步录音录像要保留好,这个在关键时刻能保护自己。像对案件有关键作用的监控等,两名律师一起去调取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要做到形式合法,内容有用。
第二,关于言词证据一定要谨慎,之前看到过一种很巧妙的方式,就是证人将自己的所知用录音录像的形式录好放到硬盘中,快递给律师。律师从收到这个快递就开始录像了,说明快递里面的内容律师之前没有接触过。这种方式很妙,既避免了在言词证据获得形式上的扯皮,对案件也有重要作用。
笔者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会合法合规用尽一切办法去调取,也不排除向公权力机关申请调取,特别是案件还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可以跟办案民警多沟通,自然可以帮助到当事人。案件有的时候就看遇到什么样的办案民警和律师,积极办案的一般会有正向反馈,消极办案的会导致案件病入膏肓。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