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是否认定决定生死
来源: | | 时间:2025-03-25 08:33:59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9号:(庄保金抢劫案)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一审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庄保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潜入供销店内行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将罗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鉴于庄保金在公安机关并不掌握其犯罪事实,仅将其作为重大作案嫌疑人传讯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保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保命了。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庄保金服判,不上诉。
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认为: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已将庄保金列为重大犯罪嫌疑对象,庄保金被依法传唤后不得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庄保金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一审判决对其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审被告人庄保金在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犯罪重大嫌疑对象,依法传唤、审讯时交待了犯罪事实,仅仅是认罪态度较好,原审判决认定庄保金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处刑上予以考虑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如下:一、撤销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庄保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1000 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
庄保金在案件发生后,被列为犯罪重大嫌疑对象,虽一经传唤即供认罪行,但不应视为自首。庄保金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裁定如下: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庄保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事判决。
自首的是否认定决定生死,一波三折,最后还是死立执。本案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人庄保金有没有自动投案,其行为属不属于自首?如果庄保金是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盘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如果庄保金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讯问,供认犯罪事实的,就不应认定其自首。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在特征上有两点明显区别:
第一,形迹可疑人的地位具有随机性,而犯罪嫌疑人与怀疑他的侦查人员的地位不具有随机性。
第二,对形迹可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盘问、讯问的性质不同。对形迹可疑人的盘问,如果被盘问人应答没有破绽,盘问就无法持续下去,原来产生的疑问就会被冲淡或打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人要弄清事实真相,如果嫌疑人否认犯罪但又不能用事实说明、解脱其与某项特定犯罪的联系,讯问就不会停止,侦查工作就要深入。
本案中,侦查人员已了解到庄保金占有作案时间,且庄保金在该时间内的表现反常,在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后表现也明显反常,据此确定庄保金有重大作案嫌疑,故对其依法传唤。因此,庄保金是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中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公安人员因偶然原因接触到的形迹可疑人。一审法院认定庄保金的行为构成自首不当,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本案中庄保金错过了最佳的保命机会,还是心存侥幸。在90年代,此案在当地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对公民社会安全感的威胁和破坏极其严重,如果庄保金不心存侥幸,在周围环境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自动投案,那么保命还是有机会的。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