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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源源律师:为什么要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开来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08-05 19:36:16

案件中罪名变更时有发生。例如,以盗窃罪立案的案件,有的案件经过律师对案件的剖析和有效辩护最终改变罪名。也有一些报案的公司会首选盗窃罪报案,因为盗窃罪入刑金额比职务侵占罪低的多。


那么,为什么要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开来?


一 、立案金额不一样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职务侵占罪就金额而言,案件金额要达到3万元才可以立案。盗窃罪就金额而言,案件金额只要达到3000元就可以立案。且就相同金额而言,两个罪名的量刑幅度区别很大。


二、侵犯的法益不一样


职务侵占罪中侵占的财物是在行为人经手和管理之下,行为人取得该财物更为便利,追索线索时更为明确,犯罪风险性明显较低。而盗窃罪窃取的财物并非在行为人的管理之下,追索时线索并不明确,且盗窃过程中极易引发其他危害结果,虽然两个罪名涉及的行为都有盗窃,但完全是两种危险系数不一样的盗窃行为。如果说职务侵占罪的盗窃行为危险系数是1,那么盗窃罪的盗窃行为危险系数就是10。

职务侵占的行为方式之一有包含用窃取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确实是盗窃行为的一种类型,系特别盗窃与一般盗窃的关系,对于此种法条竞合关系处理时应遵循“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处理原则。也是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希望律师同行在办案的过程中,能根据案件事实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有效辩护,也希望办案单位能精准打击犯罪,不能人为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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