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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源源刑事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如何提高成功率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10-14 09:20:22

近期好几个案件都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之前也有好几个案件经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当事人成功取保,总结些许经验,以作分享。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从何而来?


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也要考虑《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通过以上两个法条得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当事人被逮捕后的一种权益保障,虽说有依职权启动,但是实务中很少,还是要靠律师申请启动。


当事人被逮捕,说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与当事人相关,而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准备工作要从这些方面着手。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时机


什么是好时机,当然是天时地利人和。笔者办理了这么多案件,结果比较好的案件都是满足这三个条件的。


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可以自当事人被逮捕后随时提起,之前还有一个月的期限,现在没有了,其实之前的一个月期限还是有道理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当事人被逮捕了,说明案件有继续侦查的必要,所以,在给当事人及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的同时,检察院必然会给公安送去补充侦查的提纲,侦查是需要时间和精力的。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足够民警按照提纲搜集证据材料了。所以,如果在逮捕之后马上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那提跟没提没什么两样,最好是在逮捕之后一段时间再提出。这是关于申请的时间需要特别注意的。


只注意时间还不够,在等待时间的过程中,需要律师做很多工作,比如自逮捕之后,律师要会见当事人,分析逮捕的原因及讲述今后的工作计划,之前也应该对是否逮捕对当事人和家属有一定的解释和预判。律师要多联系办案民警,沟通案情,尽量能让民警在合理时间内能查清案情,如果有被害人的案件,需要家属积极拿到《刑事和解协议》和《谅解书》。这些工作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基石。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注意事项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与取保候审申请可以双管齐下。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只向检察院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院可能会说案卷材料在公安,或者直接给你发理由是侦查机关侦查工作尚未结束,本案证据未固定完毕的《结果通知书》,出这个通知书多容易,三天就可以作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都不会立。所以,一定也要向公安提取保候审申请,要与民警和检察官多沟通,能让案卷材料早日移送到检察院,说明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能有《刑事和解协议》和《谅解书》,说明社会关系修复,社会危险性降低,特别是对做了认罪认罚的当事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基本上就没有障碍了。


有被害人的案件,一定要注意和解的时间和金额,和解的时间宜早不宜晚,和解的金额宜低不宜高。这就要考验家属的智慧了,当然家属也可以参考律师的经验和智慧。


以上就是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些许经验,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很难,但是只要勤奋和开动脑筋,多进行有效沟通,那么在案件辩护中就能真正做到有效辩护!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