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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源源律师解析:侦查阶段当事人有三次出来的机会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09-14 08:42:18

刑事律师为生命和自由辩护,死刑案件不常见,但是为自由辩护是我们时时要做的事情。


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侦查阶段,就是公安办案阶段,发送拘留通知单、调取证据材料等都在这个阶段,这个阶段人是最容易出来的。第二个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就是案件的案卷材料由公安全部移送给检察院了,律师也可以阅卷了,这个阶段的争取主要是不起诉或者协商刑期。第三个阶段是法院审判阶段,也就是大家熟悉的开庭阶段,但是走到这个阶段的刑事案件能无罪判决的很少,能做到缓刑也算成功了。


本文重点讲述侦查阶段当事人有三次出来的机会,希望家属、当事人以及办案律师能牢牢抓住这三次机会。


第一次机会,人被刑事拘留了,家属也收到《拘留通知书》了,案件还没有提起逮捕前,案件会由办案民警移送内部预审,在案件移送预审左右的这段时间,是第一次机会。首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就要去会见当事人,第一次会见非常重要,尽可能的全面,但是第一次会见还不够,至少要进行二到三次会见,律师才能和当事人建立信任,获取全面的信息,特别是有众多同案犯的案件中,有的被抓的人是外围的无辜人员,只要查清事实,没有真正的犯罪分子攀咬,第一次机会有很大的可能性出来。当然这需要办案民警和律师的努力,民警需要真的为这个案件花费时间,律师需要为当事人努力争取。


如果第一次机会没有抓住,那么还有第二次机会,就是案件提起逮捕了,案件的案卷材料全部移送检察院了,这个时间段对检察官的说服工作就很重要。逮捕很简单,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所以,对于检察院来说,作出逮捕决定很容易,但是作出不逮捕的决定就很难了,如果不逮捕,手续就要一大堆,而且还要领导决定,重大案件还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我们换位思考下,作出一个不逮捕的决定是不是很难,如果你在这个位置上,你是不是也第一反应会作出逮捕的决定?所以,想抓住第二次机会,就需要牢牢把握事实是有利于当事人的并且能说的清楚。这需要律师的持续努力和据理力争。


第三次机会就是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是第三次机会,侦查阶段的最后机会,没抓住就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了,难度又变大了。这个时间段,事实查清,案件有继续走下去的可能,也可能看守所关押的人太多了,也可能出现新证据材料等,所以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向检察院申请即可。


侦查阶段这三次机会的把握需要天时地利人和。这三次机会笔者都抓住过,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笔者这三次机会一次都没有抓住过。比如,办案人员去培训了,办案人员手上案件太多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那么这三次机会都没有了。比如遇到一个可逮捕又可不逮捕的案件,那么如何让办案人员的天平向我们这边倾斜呢?还是需要在事实和说理上下功夫,将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说清楚,干脆利落,说到点子上。在有些案件中,检察官也想帮助当事人,但是要有出口呀,事实到底是怎么样的,要有支撑,要写进文书的。所以,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需要换位思考,多想想如果我们是办案人员会怎么办,那么案件就可以破局了。


刑事案件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简单的是就是凭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有罪。复杂的是人性是复杂的,人所演变出来的事情也是复杂的,明明可以出来的人却因为冠冕堂皇的理由继续羁押。为自由辩护,需要不屈不挠的精神和破局的智慧。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