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源源律师:如何正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08-26 08:26:07
8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
《解释》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明确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据介绍,最高检自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洗钱罪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这个词很形象,顾名思义,是把钱洗干净的意思。据说和洗衣店有关,在20世纪初的美国芝加哥,有一个犯罪团伙,请了一位高材生做财务总监,他开了一家洗衣店,为客户洗衣服,然后把正常洗衣服所得的收入和赌博等犯罪所得混在一起,通过纳税申报,扣除税款,不正当收入就变得正当了,黑钱就被洗白了。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如何正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呢?
首先,从上游犯罪来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7类犯罪,但普通的诈骗犯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上游犯罪的类型没有限定。
其次,从主观明知来看。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类型存在概括性认知,通俗点讲就是要认识到上游犯罪的类型,但不用认识到具体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仅要求行为人对属于违法所得的情况存在概括性认知,也就是说只要知道这是违法所得就行。如果从主观目的来看,洗钱罪的直接目的是将黑钱洗白,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直接目的是逃避追查和追缴,没有洗白犯罪所得的意图。
再次,法定量刑区间不一样。洗钱罪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量刑重。洗钱罪分为两档,入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分为两档,入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的总结是:洗钱罪涉及的行为是让违法所得性质发生“化学混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涉及的行为只是让违法所得发生“物理转移”。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不同之处其实已经明确写在法条中,熟读法条,灵活运用,找到案件辩点,可以为当事人真正做到有效辩护。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