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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之罪与非罪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12-05 19:17:19

案件取保成功了,祝贺当事人,终于在经历惊魂7天后重获自由。但是留给律师的更多是思索,有的案件真的是刑事案件吗?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重点阐述第四种情况:恶意透支的。

按照以上法律条文,可知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以上文字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可以拆开套用。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若当事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不管后续发生了类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年底了,某些银行清理烂账,不排除用刑事案件名义报案,也能立上案,只要回款就行,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明明是一种民事行为,为什么要用刑事手段介入?即使最后案件不批捕,不起诉,或者缓刑了,但是对当事人来说,合法权益是被侵犯了的。

不是说要放纵犯罪,是要精准打击犯罪,是民事案件就走民事程序,是刑事案件就正常立案,不应该界限不分,损害刑法的公信力。刑法的谦抑性应该时刻警醒办案机关要慎用刑事手段。笔者查阅了某些地区的相关案例,以上罪名在公开的文书中有的是以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结案的,涉案之人的合法权益拿什么来保障?律师只是刑事案件中力量很小的一部分,那么多刑事案件并不是个个都有律师介入帮助,所以,刑法的准确适用更需要办案机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参与。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