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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的是与非

来源:原创 | | 时间:2024-11-21 08:38:06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民法概念,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时有涉及。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有两类,一类是真正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法定代表人,一类是被人哄骗来做法定代表人的。


在笔者接触的刑事案件中,被朋友、亲戚或者陌生人一起拉来合伙“干事”的比比皆是。


在很多罪名中,单位涉刑的金额和个人涉刑的金额是不一样的,所以,很多“聪明人”就开始研究如何用公司来“干事”。


例如,合同诈骗罪案件中,个人的入罪金额和单位的入罪金额就有很大的区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4〕301号

三、合同诈骗罪


1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2.关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以上可以看出,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以深圳为例,若是个人实施了本罪,那么150万元以上对应的量刑起点刑期档就是十年以上,但若是单位实施了本罪,所涉案件人员量刑起点刑期档十年以上对应的是金额750万以上。此金额区别很大,所以很多“聪明人”前赴后继的开设公司,哄骗一些文化程度低、性格软弱的人来做法定代表人,有的将法定代表人养在公司,不用干什么,吃吃喝喝,玩游戏,睡觉都可以,只要露个脸就行,有的给一个月几千元,有的哄骗一番,不给钱,其实这种法定代表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被害人。


所以,正经开公司做法定代表人可以自由选择,若公司涉及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做法定代表人是万万不能的,但是在很多时候,这些被哄骗做法定代表人的人是不知道公司是涉及非法活动的。此类案件又涉及人数众多,在有同案犯指认,有公司登记书证,有租房租赁合同书证,有公司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所谓证据的互相佐证中,被哄骗的法定代表人也难以说清楚。在此呼吁办案人员,不管是什么罪名,一定要从罪名的构成要件及事实出发,避免只有形式主义的证据,而脱离了实质,要精准打击犯罪,而不是让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而将这些愚蠢懦弱的人当做主犯或者犯罪分子进行打击,那么这将是法律的悲哀。


肖源源律师: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创新委委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法律援助库律师,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公益委委员,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及风险防控,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不批捕、不起诉及罪轻案件,联系电话:13631612812(微信同号)。